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财保2675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路与未来大道交汇处曼哈顿广场14号楼。
负责人刘健。
被申请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燕。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豫0105民初261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73×××83账户的存款19934544.63元及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健康路支行65×××28账户的存款19934544.63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73×××83账户的存款19934544.6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健康路支行65×××28账户的存款19934544.6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