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鸿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9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鸿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亚,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燕,董事长。
郑州鸿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5670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18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鸿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13.90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田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