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双赢集团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初1469号
原告:安徽双赢集团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7358941N。
法定代表人:张厚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林,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长治路227号高新国际大厦A座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92230228G。
法定代表人:张凌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琨,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雯,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6号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31560212。
法定代表人:孙哲,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秦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宇,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物资集团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730860。
法定代表人:赵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荣根,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3480L。
法定代表人:赵红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孜豪,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56KYH12。
法定代表人:买宏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双赢集团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物资集团公司、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双赢集团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万元的主张,同时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加入本案诉讼,但未按本院通知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双赢集团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明显缺乏合理性,有规避缴纳诉讼费之嫌,且各被告对其变更诉讼请求均不予认可,本院无法支持。但其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双赢集团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400元,减半收取196200元,由安徽双赢集团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