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114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与未来大道交汇处曼哈顿广场14号楼。
被申请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159号。
本院作出(2021)豫0105财保6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1单元9层905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28324号】、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1单元9层906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28222号】、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1单元9层907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28224号】、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1单元9层908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28167号】、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1单元9层909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28170号】的房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1单元9层905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28324号】、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1单元9层906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28222号】、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1单元9层907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28224号】、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1单元9层908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28167号】、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1单元9层909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28170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