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622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与未来大道交汇处曼哈顿广场**楼。
被申请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842907.0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存款33842907.0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