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56KYH12。
法定代表人:买宏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3480L。
法定代表人:赵宏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经七路23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3499H。
法定代表人:姚清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蕾蕾,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29556。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宁,该公司员工。
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5054号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告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二七区京广路西、张魏寨路南江泰天宇国际3号楼1-2层111号、二七区京广路西、张魏寨路南江泰天宇国际3号楼3层303号两套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2.被告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交付《公司章程》中认缴的5229.77万元货币出资。3.被告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交付《公司章程》中认缴的1329万元货币出资。4.被告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二七区西陈庄前街30.31.32号房产更登记至原告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5.被告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交付《公司章程》中认缴的2351.75万元货币出资。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25日提起网络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除部分存款外,不动产、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除部分存款外,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25套,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除部分存款外,不动产、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报告了财产,其他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
三、2020年12月16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七套、土地一宗;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路××房产、××区××路××号院的房产各一套。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和土地。
四、2020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2018)豫01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其承担的全部义务,即支付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14499133元。
五、2021年1月21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五套,轮候查封一套,共计六套;首封被执行人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三十一套,轮候查封房产二套,共计三十三套。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和土地。
六、2021年1月27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水区农业路东××号(产权证号:10××**)的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和土地。
七、2021年2月4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被执行人河南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二七区××房产(产权证号12××**),按照(2018)豫01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八、2021年2月25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二七区京广路西、张魏寨路南3号楼1-2层111(合同号150××××****)的房产以及坐落于二七区京广路西、张魏路南3号楼3层303(合同号150××××****)的房产,按照(2018)豫01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九、2021年3月22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除部分存款外,证券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等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十、2021年4月13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除部分存款外,证券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等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十一、2021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
十二、2021年4月16日,因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完毕(2018)豫01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支付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14499133元),将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七套、土地一宗予以解封。
十三、2021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保留房产的查封措施,同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申程序。
截止今日,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支付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14499133元);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变更登记至河南中恒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判项已执行完毕,支付金钱义务部分未履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现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进行处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邱帅
书记员解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