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天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十堰天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十堰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02民初2275号
原告:十堰天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十堰天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十堰天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天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天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1元,减半收取计4285.5元,由原告十堰天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