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赢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赢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2民初29号
原告:烟台赢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任事务所主任。
原告烟台赢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但烟台赢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预交诉讼费是原告应承担的义务,现烟台赢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时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寇彩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安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