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异599号
异议人(申请保全人):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金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84794993。
法定代表人:骆炳杨。
委托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桂婷,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逢涌象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15130W。
法定代表人:李富弟。
委托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和顺支行的账户4452××××7533进行查封冻结。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法院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尚谦
审判员 柏少凡
审判员 何 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