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7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展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47号4座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3PQ18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归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被申请人: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稽东镇金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84794993。
法定代表人:**杨。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展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5742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22年10月2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7334********内限额为913735.91元的存款。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展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7334********(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营业部)内限额为913735.91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