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璟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璟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886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3938号-1。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璟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101号5号楼A区5125室。
法定代表人:蔡伟中。
申请人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璟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璟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璟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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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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