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293号
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墩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朱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军,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璟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101号5号楼A区5125室。
法定代表人:蔡伟中,负责人。
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璟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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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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