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原告宝钢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亿达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21民初439号
原告:宝钢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亿达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宝钢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系统集成公司)与被告新疆亿达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亿达农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马俊
审判员常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越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