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421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友谊路48-16号3#仓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2587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纬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扶绥县第二中学,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永宁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4214989484126。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扶绥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421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检测费113900元及违约金等。本院已于当日立案。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扶绥县第二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扶绥县第二中学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扶绥县第二中学所在村委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扶绥县第二中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扶绥县第二中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债权为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执行费2463元、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746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韦 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