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1084号之二
原告:广西瑞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48-16号3#仓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2587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锦生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路21号综合楼4楼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9J5BXC。
法定代表人:**秦,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瑞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锦生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6月16日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9月14日向原告广西瑞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七日内预补交案件受理费。至今原告广西瑞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宁市培宇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计1453元,余款1453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雷 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