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48-16号3#仓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25871F。
被执行人: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龙华路与平云路交叉路口处锐天地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5B6A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墩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7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应向法院交纳的执行费2478元。本院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墩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所涉案件截至今天共有147件,有11件以兆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共有158件案件,已有108件案件分到部分案款,前面有12件已经通过和解全部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墩煌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扣划了墩煌公司及股东***、***关联账户的一部分款项。对墩煌公司进行了搜查,扣押了一批物品进行拍卖。第一批所得款项265740.86元已经分配给在先立案的93件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21年年底又发现被执行人墩煌公司银行账户有新的入账,本院又扣划了两个账户共计121573元,已经向第二批108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放。2022年以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到位0元。2022年9月28日,本院向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间即将届满之时,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湘
审判员 黄 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