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4民初3571号
申请人: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友谊路48-16号3#仓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2587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柳州融创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15号****1栋B座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L42QJ3L。
法定代表人:高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州融创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州融创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342308.41元的财产。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州融创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342308.4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珊
附本裁定援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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