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401号
广西瑞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锦生润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瑞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市锦生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锦生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00812.97元,开户行、账户: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6602001031****0010,实际冻结232.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