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1760号
申请人:***,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德玺,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曌强,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新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景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景波,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崔桂清,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新雅服装有限公司、李景波、崔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新雅服装有限公司、李景波、崔桂清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新雅服装有限公司、李景波、崔桂清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