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民初7186号
原告: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工业园1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贺、谢美洁,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霓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林上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