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2892号
原告:***,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鲁玉街**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阳,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
法定代表人:李景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内**
负责人:江述彬,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戬,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为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克晓
人民陪审员  车承洪
人民陪审员  于利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党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