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02执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昌范
审判员 孙承臣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