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民初48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1786Q。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存良,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闪闪,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王集乡四里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7571151259。
法定代表人:范素霞,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国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南段食品公司五楼5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6773842k。
法定代表人:秦玉霞,执行董事。
被告:王法占,男,195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秦新民,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秦军杰,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国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法占、秦新民、秦军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国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艺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