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河南国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411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3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国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玉霞,出纳。
***申请执行河南国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国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清偿借款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国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国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际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土地、有价值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国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18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张晓鹏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秦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