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栖霞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栖民三初字第53号
原告***。
被告栖霞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文化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栖霞市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文化路6号,组织机关代码:0042695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栖霞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栖霞市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3元,减半收取计款34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万香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