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39987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瞿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泓,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