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219号
原告:浙江龙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龙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兰,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昕,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858弄302号3层。
法定代表人:龚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龙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浙江龙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方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