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549号
申请人:江苏统帅涂料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70980896R,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三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98691B,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858弄302号3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统帅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统帅涂料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江苏统帅涂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