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龙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2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龙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兰,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858弄302号3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龙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2023)沪0115财保57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