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2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龙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兰,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858弄302号3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龙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2023)沪0115财保57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