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791号
原告:上海存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58_368号4幢214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858弄302号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存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存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存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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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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