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1357号
原告:扬州市佳丰木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858弄302号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市佳丰木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扬州市佳丰木艺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佳丰木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30元,由原告扬州市佳丰木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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