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之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4民初420号 原告:王成,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原告:***,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被告:***之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鼎丰睿园C区9号楼-1层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发区。 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成、***与被告***之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成、***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2.00元,由王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