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4民初420号
原告:王成,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原告:***,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被告:***之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鼎丰睿园C区9号楼-1层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发区。
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成、***与被告***之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成、***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2.00元,由王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