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7执1239号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过法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权利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327执1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孟雪莲
书记员 张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