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吉木萨尔县汉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7执1239号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过法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权利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327执1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孟雪莲
书记员 张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