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2591号
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4.02元,减半收取计2652.01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9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627.0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
审判员 裴蕾
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