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592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261656。
法定代表人:许金忠
被执行人: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高坎镇旧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8455609XH。
法定代表人:郭威
被执行人:本溪溪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853248552。
法定代表人:侯国民
被执行人:郭威,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张清,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李大志,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5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照执行卷宗中的民事判决书地址向被执行人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溪酒酒业有限公司,郭威,张清,李大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1年6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溪酒酒业有限公司,郭威,张清,李大志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大志的抵押房产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21号5门的承租人辽宁世通招投标有限公司发出冻结租金协助执行通知书。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溪酒酒业有限公司,郭威,张清,李大志有限公司适用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02民初15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长 殷 菲
执行员 李秀雨
执行员 刘训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