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辽0102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20日,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高坎镇旧站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0000034987。
法定代表人*定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1月10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远不足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飞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