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市宏成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002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2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宏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高坎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明路G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高坎镇旧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宏成饲料有限公司、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002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沈阳市宏成饲料有限公司、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沈阳市宏成饲料有限公司、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