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财保2006号
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261656。
负责人:莫成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竹,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高坎镇旧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8455609XH。电话:13604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本溪溪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853248552。
法定代表人:侯国民。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大志,男,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7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孙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