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第五十一中学分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12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高坎镇旧站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第五十一中学分校,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高坎镇旧站村。
申请执行人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第五十一中学分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辽01**民初8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市第五十一中学分校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12执237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丽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