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国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民初2716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甘肃国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元山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国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