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民初2716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甘肃国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元山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国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