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1民初2452号
原告:***,女,生于1956年11月6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
被告:**太,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龙泉寺镇深沟村五社,住该××××号。
被告: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太、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