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太、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1民初2452号 原告:***,女,生于1956年11月6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 被告:**太,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龙泉寺镇深沟村五社,住该××××号。 被告: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太、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