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民初221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市西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甘肃国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元山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资料员,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国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国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国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陇恒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