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02执恢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乔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西晋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山西晋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作出的(2010)晋市执证字第198号执行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