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昌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沈阳东昌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06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昌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东昌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丹阳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