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终1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娇,河南锦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环发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交大博源科技广场C座9楼906、907、908、909、910、911、912号。
法定代表人:贺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佳林,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得草,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大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150米北侧。
法定代表人:禹晶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艳丽,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红,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环发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21)豫120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1)豫120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占通
审 判 员 景志贤
审 判 员 范俊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凡
书 记 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