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民初33472号
原告:陕西环发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907、908、909、910、911、9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华澳丽康**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环发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澳丽康**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环发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环发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