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6民初3211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宇涛,扎鲁特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宇飞,内蒙古一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扎鲁特旗供电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第十七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MA0N92328AD。
法定代表人:高景坡,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亿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8号(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94802805D。
法定代表人:修伟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丽芬,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李宝付,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扎鲁特旗供电公司、辽宁亿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丽芬、李宝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丽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刘丽芬的起诉。
审判员 红 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双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