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热泉供热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江川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热泉供热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云04民终1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江川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路西段**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友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明热泉供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仓片区盘龙江东岸7204公路以南鑫益龙江雅苑**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方俊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振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江川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热泉供热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8)云042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反诉请求。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仅认定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江川“景华苑”供热水系统合同》,而否定了作为基础合同文本的《投标分项报价表》,如果没有该分项报价,其又如何能在邀标中得以中标该项工程。现合同中的总价93万元,是在《投标分项报价表》总价1056115元优惠后得出,被上诉人应依照《江川“景华苑”供热水系统合同》与《投标分项报价表》施工。2、涉讼工程施工完毕后,未结算工程价款,也未经价格鉴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工程款46500元,不符合客观事实,混淆了建设工程中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的行业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6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均对竣工结算作了详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则对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作出了规定。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判决,违背了建设工程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致使认定事实不客观,适用法律错误。3、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完成工程,存在材料更换和替代的事实。且被上诉人设计安装的供热水系统,因压力不够,不能将热水压到19层供住户使用,因此采用安装增压泵的方式送水,但尚有16户未安装。该项目虽经验收合格,但被上诉人改变了部分材料及配件型号,致使工程价款在结算中会发生变化,一审法院简单判决上诉人支付未经结算的工程款,有失公正。
热泉公司辩称,同意原判。
热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城公司支付其工程款46500.00元;2.诉讼费用由华城公司承担。诉讼中,华城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由热泉公司返还其多付的27236.27元工程款,并更换与合同不一致的设备和配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14日,热泉公司与华城公司签订了《江川“景华苑”供热水系统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工程安装内容1.于江川“景华苑”一栋、三栋建筑屋面分别安装5套集中供热水系统,共供高层252户生活用热水;2.安装10只不锈钢内箱保温贮热水箱,有3种规格,容积6.8m3肆只、5.2m3贰只,3.2m3肆只。共计50.4m3;安装冷水取水管、单元水表、附补水箱及浮球阀.补水管、连通管、输出热水管及相关阀门、管件,输出热水管与屋面供热水管网接口相接。(冷水给水管、供热水管及回水管由甲方接到热水箱旁,热水管及回水管须保温);3.安装优质高效选择性阳极氧化铜铝复合太阳能集热器504m2(—栋1、2单元分别为64m2;二栋1、2、3单元分别为104m2,136m2,136m2,两栋共504m2);4.安装5套专利技术(ZL99108243.5)强迫循环太阳能智能控制系统、循环水泵组件及相应的电器、电缆;5.安装YORK美国约克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YMAC18HE6.95kw四台、YMAC15HE4.78kw四台,共计八台;6.安装热泵智能辅助控制系统5套;7.安装5套智能回水控制系统、回水泵组件,热水回水管与热水箱旁回水管网接口相接;并数码显示供热水箱热水温度。8.于江川“景华苑”一栋、三栋建筑屋面分别安装卫生热水抗结垢水处理装置5套及加装首次使用药剂。9.于江川“景华苑”二栋多层屋面安装三十套分户型家用24管真空管式太阳能热水器,(各户冷水给水管及供热水管由甲方接到热水器旁)。二、工程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元整。三、主要设备构造及材料规格。1.太阳能集热器:铺设安装太阳能集热器釆光面积504m2;规格:2m2标准集热器(2000*1000*76);板芯:选择性阳极氧化铜铝复合集热板芯;吸热层:阳极氧化着色,高可见光吸收率、低红外辐射率的选择性吸收层(注:加装压花铝箔衬里);盖板:浮法平板玻璃,厚:4mm;保温板:聚苯乙烯高密度塑料泡沫保温板(含金属背护板)。保温条:聚苯乙烯高密度塑料泡沫保温条,抗光蚀锡箔贴面。边框:太阳能专用铝合金型材δ1.0mm;2.控制系统:专利技术(ZL99108243.5&ZL99210347.9)强迫循环式太阳能部份需专用智能控制器5套;热泵智能辅助控制系统5套;供热水管网智能回水控制器5套;智能控制器:中国专利ZL99108243.5及ZL99210347.9的特制智能化电子产品,我公司提供;中、低压控制电器:均选进口、合资优质产品。说明:各幢供热水系统所有控制系统集于一台中央控制箱内,控制柜规格:(高600*宽600*厚200),功能:含电表,辅助加热系统时控开关,各控制系统根据需要设置工作状态指示及LED数码显示;3.水泵:太阳能工作水泵:220v370w/400w;数量:5台(德国WIL0);回水工作水泵:220v90?200w;数量:5台;(德国WIL0);
4.贮热水箱:4*6.8m3;2*5.2m3;4*3.2m3;内箱:δ0.6?0.8mm厚304#2B不锈钢板;保温层:聚苯乙炼双层错缝保温,层厚:δ40?50mm;保温外护层:彩钢薄板;5.贮热水箱支座:4?5#角钢、10#槽钢等。6.集热器支架:材料:国标2.5#角钢(25x25xδ3);集热器间连接:黄铜镍铬镀件(活性硬连接件);7.管道:(甲方接至屋面储热水箱旁2米以内)供出热水主管,材料PPR热水管(联塑),用橡塑保温管保温,抗光蚀处理。冷水取、补水管:材料PPR热溶接热水管,抗光蚀处理。回水管:优质铝塑复合管,并用橡塑保温管保温,抗光蚀处理。太阳能工作循环管:铝塑复合管(枫叶),并用橡塑保温套管保温。8.热泵机组:美国约克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YMAC018HE6.95kw四台,YMAC015HE4.78kw四台。9.分户型家用太阳能热水器:规格Φ58X24支真空管,200L,三十套。四、工艺技术指标:①实测正常天气条件下太阳能系统晴天达到:户均日产45°C热水能力为180升(冷水18°C);或户均日产50°C热水能力为160升(冷水18°C)c②实测新装贮热水箱内热水水温在43?50°C范围时,保温效果达到一夜晚(12小时)仅降低3?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质量体系符合:热泵辅助加热设备的质量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4706.12-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贮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eqvIEC335-1:1991进行设计、安装。我公司将精心设计,高标准、严要求组织工程施工,乐意接受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建设单位的检验、验收。工程质量争创优良。六、责任:乙方负责该供热水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施工,保证采用正品原材料及零部件,并承担运输、吊装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甲方负责安装供热水系统所必需的施工条件及场所。水、电到位,(冷水给水管、供热水管及回水管由甲方接到热水箱旁,热水管及回水管须保温;电力电缆接到屋顶电梯机房内控制箱处)。七、施工期限:自甲方通知可进场开工之日起40天内完成全部工程(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
八、保修与维修说明:1.智能控制器:为专利ZL93108745.7&ZL99108243.5的特制电子产品,乙方提供,免费保修三年,终身维修。2.太阳能集热器:板芯在安装使用两年之内若有损坏,乙方负责无偿修复或更换,两年之后可提供有偿服务,玻璃盖板等其它部分保修两年。3.热泵热水机组:按约克产品服务保障执行(整机全保两年),主要零部件(压缩机、风扇电机、主机控制器(I/O板))保用期为两年。4.控制电器及水泵:此属机电产品,乙方负责保修两年,年后可提供有偿维修及维护服务。5.其它各部分质量由甲方检验、验收并保修两年。6.除冰冻、十级以下风暴外,乙方对不可抗拒的和人为的外力损坏不作无偿保修。7.各项目保修期满后,乙方按材料成本及工本费闱提供终身维修及维护服务。九、付款方式:1.在本协议签订且乙方进入现场施工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30%的工程预付款,即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玖仟元整(¥279,000.00元)。2.在乙方工程施工完成基础工程,并将主要设备(贮热水箱、热泵热水机组、太阳能集热器等设备)运抵工地现场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40%的工程设备款,即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贰仟元整(¥372.000.00元)。3.在乙方工程安装施工完毕,并可投入使用后的壹个月内,甲方须组织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甲方即须向乙方支付25%的工程项目款,即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232500.00元)。4.剩余5%的工程款项,即人民币大写肆万陆仟伍佰元整(¥46500.00元)作为质保金。待使用壹年无工艺技术及工程质量问题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十、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赔偿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热泉公司进行了施工。2014年9月12日,监理单位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江川“景华苑”供热水系统合同》涉及的太阳能、热泵安装施工进行验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均合格。2014年11月12日,本案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本工程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经检验为合格工程。”2014年12月30日,华城公司作为申报单位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太阳能光热系统及建筑节能率、实施量、全年太阳能保证率、全年常规能源替代量、项目费效比、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烟尘减排量、年节约费用进行检测、评估,均为合格。现华城公司已向热泉公司支付了第一、二、三期工程款合计883500元,就剩余的第四期工程款46500.00元未支付。
经现场勘验,不锈钢内箱保温贮热水箱合同约定安装容积为50.4m3,安装后现场勘验测量容积为49.166m3。安装不锈钢球阀15个、不锈钢1球阀10个、铁阀DN50计10个、铁阀DN32计5个、铁阀DN25计15个、铁阀DN20计10个。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本案热泉公司系取得太阳能技术开发应用,太阳能热水器设计、安装,太阳能配套设施安装,供水过程自动化技术开发应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设计及安装的企业,其与华城公司签订的《江川“景华苑”供热水系统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热泉公司建设的供热水系统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其要求华城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46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华城公司反诉认为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予以更换,退还多付工程款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江川“景华苑”供热水系统合同》所涉工程华城公司已投入使用,现其公司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依法不予支持。且《江川“景华苑”供热水系统合同》所涉工程双方已验收合格,华城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热泉公司要求华城公司支付工程款46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华城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被告云南江川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热泉供热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6500元;二、驳回被告云南江川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华城公司提交以下两组证据:1、热泉公司制作的《供热水系统方案配置及造价》一份,证明热泉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所使用的材料,与造价单上不一致,存在价格差异。2、***小区顶层住户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热泉公司设计的供热水管水压达不到顶层。热泉公司质证认为,第1组证据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并主张水压问题与其公司无关。本院审查认为,第1组证据上加盖了热泉公司的公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第2组证据不能达到华城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理,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二审查明情况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热泉公司就涉讼的供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在与华城公司商谈期间提供的《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但双方最终达成的《江川“景华苑”供热水系统合同》就工程的安装内容、设备数量、规格等进行了实质性变更,系新的要约,在华城公司就该要约以签章形式作出承诺后双方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以该合同为据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华城公司主张《投标分项报价表》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涉讼工程由热泉公司施工完成后经监理单位和华城公司验收,并通过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的测评,系合格工程。之后,华城公司已依照《江川“景华苑”供热水系统合同》的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了热泉公司25%的工程款232500元,对于5%的质保金(46500元),现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华城公司也应予以支付。华城公司提出热泉公司所做工程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5元,由上诉人云南江川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