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4853号
原告:昆明热泉供热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60448633F。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仓片区盘龙江东岸7204公路以南鑫益龙江雅苑****1606。
法定代表人:方俊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振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2587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div>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雄飞,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春飞,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热泉供热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昆明热泉供热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热泉供热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热泉供热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1元,减半收取计2490.5元,由原告昆明热泉供热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