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6民初1387号之一
原告:新疆天威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70号10栋1-806号。
法定代表人:魏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金鑫顺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王家沟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中心H2-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南北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新疆天威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金鑫顺博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磊
人民陪审员艾合买提
人民陪审员傅红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古力